馬慧娟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你一定發生過,向銀行借貸買房,因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當還完房貸時,卻因為還有額外的卡費、車貸,銀行就不提供清償證明,因為這種規定,過去引發了不勝枚數的消費爭議。
消保處今(24日)天上午宣布,已協調金管會、銀行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未來不但會將個人購車、及購屋分別獨立出來,各成立一個定型化契約範本外,還將「最高限額抵押權」限制為「本貸款契約」範圍。
此法一修訂,銀行將不能再用卡債、信用貸款未償還等理由,拒絕塗銷房子的抵押權,前筆貸款已清償後,若民眾要再借貸,就可以與銀行另行簽訂雙方同意書,確認債權範圍,新規定全案將於明年8月12日實施,違反的銀行最重可處1000萬元。
消保處消保官陳星宏並舉例說,民眾小華(化名)為幫哥哥貸款,用其房子扣押,讓哥哥順利向銀行貸款500萬元,數年後哥哥還完500萬貸款,照理說小華可要求銀行塗銷抵押權,但因哥哥還有其他借款如卡債、信用貸款等,依現行的契約制度,銀行會拒絕塗銷,導致小華無法再用其房子貸款。這種情形在新修正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實施後,銀行就不能拒絕小華的清償證明,而需要將小華房子的抵押權塗銷。新的定型化契約,是讓民眾在幫親友向銀行進行車貸、或房貸時,一碼歸一碼,不會受親友還有其他借款限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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