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宜良案汪希苓宣判無期徒刑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國防部軍法局在速審速決的原則下審理本案,上午九點在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法庭宣判,由於三名被告:情報局前局長汪希苓、副局長胡儀敏、第三處副處長陳虎門都要求不要出庭聆判,審判長也答應他們的請求,因此三位被告上午都沒有出庭。

  審理本案合議庭的五位軍法上校審判官劉龍飛等人以及審判長田毓梅都出庭宣判,由審判長田毓梅宣讀判決主文。被告汪希苓身為公務員而涉及共同殺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兩名被告胡儀敏與陳虎門則以幫助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審判長表示,由於汪希苓為中將,胡儀敏為少將,因此依照軍法審判的規定,軍事法庭將依照職權逕行送請覆判,三位被告也可以依各人的意願申請覆判。覆判將由國防部的軍法局的高等審判庭作書面的審理,覆判的結果將呈報總統核定後宣判。

  三名被告的五名辯護律師,在聽取判決後,劉樹錚、吳建昌、楊尚賢三位律師立刻與三位被告見面,三位律師分別與被告會談了半個小時到五十分鐘後,在離開看守所前接受記者的訪問時表示,汪希苓不願申請覆判,而胡儀敏則對判決不服,堅決表示要申請覆判。

  雖然陳啟禮與汪希苓等人在出庭時各執一詞,但是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列出了十一點理由,認為被告的辯解只是推諉卸詞,不足採信。判決書中也指出,汪希苓因其個人對劉宜良的觀感與私怨,以及異己的愚昧行為,擅自運用幫派首腦陳啟禮,對劉宜良加以教訓,而對於教訓的方式又不做界定。

  陳啟禮與吳敦、董桂森將劉宜良殺害的事實,顯然為汪希苓所預見,而其發生也不違背汪希苓的本意,因此汪希苓不但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並且事先又與陳啟禮共同商討,這種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十八條與兩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共同殺人罪。

  但是軍法官們念及被告汪希苓在軍中服務了四十年,擁有許多的戰績與戰功,而且犯罪後深知自責,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胡儀敏與陳虎門雖為幫助殺人,但因為奉命行事,而以刑法第三十條與第五十九條,減輕他們的刑責,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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