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案三讀賄選加重刑責

吳屏珊 許翔 鄭仁宗 報導  / 台北市

  選前十一天,《選罷法》修正案今天完成三讀,加重候選人賄選刑責到十年有期徒刑。不過遭判刑的候選人,何時解除他的職務?綠營提出最嚴格標準,一審判決有罪,就該立刻停職;但藍營堅持必須等到三審定讞。雙方沒有共識,最後決定刪除一審有罪停職的條文內容。

  敲下議事槌,《選罷法》部分條文在選舉前三讀通過,特別在賄選、買票等行為加重刑責。朝野有共識,最高刑度提高為三到十年,最高罰金修正為兩百到兩千萬元,而最有爭議的100之2號條文,關於一審判罪是否要停職,朝野立委意見相左。

  不過一個上午的協商表決之後,已經確定刪除一審判罪要停職的提案;並且同意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排除適用《選罷法》。從一個月前協商結論過後,這回終於讓《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吳屏珊、許翔、鄭仁宗)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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