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雲林縣
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林內焚化廠收賄弊案,自2004年遭起訴至今纏訟14年,最高法院今(4)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張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張榮味必須入獄服刑。
張榮味在1999年當選雲林縣長,任內被起綽號稱為「雲林王」,但在2004年被查出於2002年任內曾藉著林內垃圾焚化廠BOO(建設BUILD、營運OPERATE、擁有OWN)案,收受承包商及環保公司賄絡3000萬元,遭到檢調起訴。官司纏訟至今14年,一審被判14年,二審、更一審改判無罪,更二審、更三審都判9年,更四審改判8年,今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等法院表示,張榮味利用職務行為收受賄絡,確屬事實,判決的處置也適當,而張榮味的上訴理由不夠充分,仍然持著已被原判決反駁的說詞抗辯,不具上訴的理由,因此駁回其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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