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疑虐死男童「剴剴」,負責訪視的陳姓社工,去年因涉嫌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罪,訊後被上銬移送,畫面曝光引起輿論撻伐。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糾正案,糾正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員警的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的責任。
男童「剴剴」遭虐死,引發社會關注,負責訪視男童的陳姓社工,當時被警方移送北檢時,雙手上銬、完全沒任何遮掩,這畫面被超過七十個民間團體痛批,根本是在獵巫。
針對社工遭上銬案,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提案糾正警政署、台北市警察局及文山二分局,並函請警政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2監委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於2024年3月12日因劉姓保母姊妹涉嫌凌虐幼童致死一案,拘提被告陳姓社工,在解送北檢複訊過程時,竟基於媒體拍攝考量,刻意區分上車動線,將社工雙手上銬,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讓社工被媒體拍攝、且遭近身採訪,可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的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
再且,本案發生後,即使警政署於同年4月9日通函各警察機關因應媒體圍訪及防止媒體拍攝相關應處作為,仍持續發生多起犯罪嫌疑人雙手上銬部分未予遮蔽情事;另本案移送時戒護警力規劃失當,均核有怠失。
2監委調查發現,北檢檢察官為偵辦陳姓社工案件,拘提當天曾指揮文山二分局員警前往兒福聯盟台北總會執行搜索,且為了防止陳姓社工拒不到場、湮滅證據等,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核發逕行拘提之拘票,而是開立傳票,並依第75條核發一般拘提之拘票,囑員警可視情形使用傳票或拘票,檢察官形同自我放棄在偵查階段負核發拘票把關之責。兒福聯盟人員透露,當時僅收到拘票,文山二分局執行員警是否有將傳票合法送達,難以採信,且自行認定陳姓社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其逕行拘提,均與刑事訴訟法相違。
此外,本案承辦檢察官去年3月12日晚間,於偵查庭訊問被告陳姓社工,全程未解銬,這已違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核有違失。
2監委強調,檢警機關與媒體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默契,檢警機關藉由媒體曝光塑造辦案形象,媒體則藉由獨家畫面提升新聞價值,形成一種共生關係,新聞媒體採訪及報導犯罪事件,的確屬於其新聞自由及滿足國民知的權利的保障範圍,但新聞媒體對於偵查中犯罪事件的報導,應兼顧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名譽及其受公平審判的權益,因此行政院允應督促各偵查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儘速要求所屬協調各類媒體公會團體,促請業者建立自律機制,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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