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李翰 綜合報導 / 彰化縣
彰化縣議員詹木根,在擔任永靖鄉長期間,利用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機會,並指示林惠君,洩漏標租案重要資訊,收取賄款新台幣497萬800元,遭檢察官起訴並求刑12年。監察院於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1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詹木根藉由「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標租,指示林惠君要求標租案承辦人配合光電開發商辦理本標租案之出租標的先期評估作業、將開發商所提供之招標及契約等資料,納入永靖鄉公所招標及其後簽約文件。並指示林惠君將其指定的標租案回饋項目告知開發商,以使與開發商配合之廠商順利得標後,再藉由開發商向得標廠商索得賄款306萬6,000元。
監察院提出,詹木根再藉由永靖鄉公所辦理「永靖屋頂等三案」標租,亦指示被彈劾人林惠君要求標租案承辦人配合開發商辦理本標租案之出租標的先期評估作業、將開發商所提供之招標及契約等資料,納入永靖鄉公所招標及其後簽約文件,再指示林惠君將其指定的標租案回饋項目告知開發商,以使與開發商配合之廠商順利得標後,再次藉由開發商向得標廠商索得賄款190萬4,800元。
監察院指出,詹木根及林惠君行為時分別身為鄉長及鄉公所主任秘書,卻未依法行政,不法圖利自身或他人。核渠等所為,除觸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採購法等規定而經檢察官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外,另就行政違失責任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
監察院強調,為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併行」之懲戒法制,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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