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婞妤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修正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案,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在限定規格的汽缸總排氣量或電動車馬力內,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現第7條第1項第8款原條文內容規範,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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