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判定李顯斌投敵叛變罪十五年

綜合報導  / 中國

  遭中共青島市公安逮捕,並羈押達整整半年之久的李顯斌,(1992年)2月底經青島人民檢察院以「反革命罪」起訴後,再經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判刑確定,刑期15年。

  翻開中共刑法第一章「反革命罪」,其中第94條便說明投敵判變情節嚴重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刑徒刑,顯示青島中級人民法院是以中共刑法第94條來判李顯斌。

  李顯斌的妻子潘列華獲悉之後,表示不能夠接受,並且拒絕會見所有媒體,只在電話中透露,目前正在起草上訴書。潘列華說,由於中共拒絕她請台灣的律師,或是國際律師,因此這份上訴書只能交由青島法院所指定的兩名當地律師,代為向青島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不過潘列華說,目前她連這兩名律師的名字都還不知道。

  李顯斌事件在兩岸關係逐漸緩和的今天,一直被視作解開兩岸投誠歷史情節的一項指標,中共做出的這項判決,顯然是不願對此採取較寬容的態度。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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