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值勤誤傷人遭判拘役55天

 / 新北市

  國內發生第一起,員警值勤意外傷及路人,卻遭法官判決拘役五十五天的案例,事情發生在五年前,台北縣永和分局的員警,在緝捕一名持刀傷人的歹徒,開槍過程流彈打到路人腳踝,現在不但自己面對牢獄之災,連警察局也得連帶賠償三百六十萬。

  把時間推回到五年前,地點是台北縣永和,躺在病床上哀號的是拿刀亂砍的歹徒,被警方開槍擊中送醫急救,當時狀況危急,歹徒光天化日拿刀逞兇,利刃劃破員警當時穿在身上的防彈衣,兩名警察一共開了七槍,除了打中嫌犯,流彈也波及路人,開槍的警察,也因此成為中華民國第一位,因為抓歹徒而被判拘役五十五天的員警,就連永和分局也得連帶賠償三百六十萬。

  警方嘴巴講尊重司法,其實心裡很不是滋味,法官判決的理由是,當時兩名警察抓一個歹徒,歹徒拿刀沒拿槍,兩個人又只有距離三公尺,徒手擒拿足足有餘,認定不需要使用槍械。

  法官的一句話,讓警察和歹徒必須一起面對牢獄之災,現在開槍的警察已經被調職,無辜波及的路人也已經痊癒,留下的後遺症,是以後警察在扣板機抓歹徒之前,得要考慮再考慮。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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