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彰化縣
彰縣一名31歲林姓建築工人去年在一家便利商店飲酒,見一名國二少女和另名小六男童在店內玩耍,竟淫心大作,假意拿錢請客,要少女買飲料,等她坐在椅子上飲用,乘機強吻少女臉頰並伸狼爪襲胸3秒。少女推開林男跑到貨架區找男童,林男竟追上去二度強吻少女5秒,少女趕緊跑到櫃臺向工讀生求救,林男被工讀生阻止,才悻悻然離去,到案後還無恥辯稱「頂多性騷擾而已」,但台中高分院認定他觸犯加重強制猥褻罪,今重判林男3年2月徒刑。
林姓工人有傷害致死前科,去年還在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內,於11月9 日下午4時許,看見國二女生年幼可欺,思慮單純,認為有機可乘,以出錢買飲料給她飲用為由,將椅子挪向國二女生身邊,強吻、摸胸得逞。
國二女生和小六男童向超商櫃臺工讀生求救,並躲到櫃臺後面,工讀生也出面阻止,林男才離去。國二女生返家告知父母,經調閱監視器,向林男提告。
林男坦承有擁抱、親吻,但是否認摸胸,辯稱頂多性騷擾,不到強制猥褻的程度。
法官認為「短暫式」、「偷襲式」是性騷擾,但被害人已經察覺並明顯拒絕、違反其意願下為滿足自己性慾而強行接觸被害人,就是強制猥褻,一、二審均判有罪。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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