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昊北 王美雅 報導 / 高雄市
吵架比中指,恐怕罪加一等!高雄市一名林先生去年騎機車在路上跟貨車駕駛發生行車糾紛,雙方互告上法庭,但一審判決下來,林先生竟然要賠更多錢;林先生表示,當時對方要超車按他喇叭,他是用「食指」比路邊的測速照相機作提醒,但對方認為是比他「中指」,於是下車打人。法官採信對方說法,認定他比中指貶低對方人格,所以才會判得更重。
去年在高雄左營區十字路口,穿粉色上衣貨車駕駛跟黑衣服的機車騎士,爆發衝突,又打又踹的從路邊扭打到路中間,戴安全帽的騎士被打趴在地上,兩人各有說法,互告傷害跟公然侮辱,但一審判決下來,打人的貨車駕駛易科罰金9萬8千元,被打的林姓騎士則判拘役20天易科罰金11萬,比對方還要重。
林先生很不能接受,他表示當時貨車想超車按喇叭,他好意比出食指要提醒後方有照相機,不過法官卻不採信這說法,認為他是比中指,而兩人雖然都有出手,但比中指涉及公然侮辱,有貶低人格社會評價,法官因此判騎士更重,林先生不服也考慮要再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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