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有一名男子利用悠遊卡免費停車5分鐘的機制,將車停入停車場,再步行前去刷卡,免費停車了半年後才被發現,也遭到起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今(19)日出面釋疑,刑法有明訂對收費設備詐財的刑責,呼籲民眾不要以為詐欺只有對人才成立,欺騙機器也是詐欺。
新北市一名男子利用悠遊卡可以享有免費停車5分鐘的機制,將車輛停入板橋一處無人管理的停車場後,再步行前往繳費處刷悠遊卡,讓收費機器誤以為他已經離場,實際上他的車輛還停在停車場內。當他要將車子開出來時,則是反過來先在入口處刷卡,而後在五分鐘內將車輛開到出口處。如此一來,等於是完全免費停車,他嚐到甜頭後,陸續將家中三輛車以此方是停入停車場,直到半年後才被發現。
此事曝光後,新北地檢署依詐欺罪將該名男子起訴。但有民眾懷疑,詐欺常見的狀況只有人與人,人騙機器也算詐欺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今日出面釋疑,他表示,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這就是所謂「對機器詐欺」。
李家豪指出,隨著無人管理收費設備、電子錢包普及,現今很常見的收費設備,例如販賣機、便利商店電子錢包、停車場收費機等,都是透過電腦程式去完成買賣目的,當有人對於這個電腦程式做出欺騙的行為得到財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於對人的詐欺,呼籲民眾勿貪小便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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