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紘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前高雄市警局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被指控在擔任行政科專勤組長時,收賄包庇向電玩業者,次數高達21次,得手572萬元賄款,一、二審被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上訴到最高法院,今(13)日判決出爐,改判6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沒收犯罪所得572萬元,全案定讞。
104年10月,高雄市警局傳出警察集體包庇賭博電玩業者,涉案人員高達24人。其中,官階最高的李世昌, 在擔任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任內,電玩業者透過管道認識李世昌,行賄要求避免取締;雖然一開始李世昌拒絕收賄,但後來多次持續行賄,最後還是答應收錢,共收賄21次572萬元。
最高法院考量,李世昌自白犯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全額,依法應減刑三分之二,改判6年4個月,全案定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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