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大外割女老師恐坐牢 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20年 知名律師:還有人護航

桃園警大外割女老師恐坐牢 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20年 知名律師:還有人護航 | 華視新聞

鄒宗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音樂老師詹慧玲前年在上課途中遭到葉姓員警以行跡可疑為由攔查,但她不服拒絕,雙方爆發口角,詹老師還被大外割壓制,雙方告上法院,一審判決出爐,葉姓員警因為妨害自由,判刑6個月,再加上強制罪4個月,2罪併罰總計10個月,不過強制罪的部分無法易科罰金。詹老師感謝法官伸張正義,這名員警也已經被調離現職。知名律師陳宇安則在個人粉絲專頁表示,看到這個判決真的是大快人心,並提醒一般民眾,即使是合法的臨檢盤查,警察也不是什麼都可以做的,自己的隱私權請自己守護。

盤查過肩摔女老師 葉姓員警一審判決出爐

這位違法盤查還把老師過肩摔的葉姓員警,桃園地院一審判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陳宇安表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6月徒刑部分,因為葉姓員警是公務員,依照刑法134條公務員身分犯此罪會加重,所以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如果最後定讞的話這位員警可能就必須去坐牢,不過,也可以易服勞役。

陳宇安分享盤查要件制定的由來,她提到大法官釋字535號的故事,過去有一名男子吃飽飯在路上散步,結果警察跑來說要盤查看他身分證,該名男子認為自己只是在散步,因此不願配合,就被警察違法強制搜身。男子一氣之下罵了警察髒話,遭員警提告侮辱公務員,最後判緩刑。

這個案件最後進到了釋憲,大法官認為這樣隨便對民眾進行盤查要求查驗身分是違憲的,因此也制定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釋字535號公布20年 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

以上都是要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得盤查的條件,不是警察主觀認為某某人「非善類」或是「看他眼神不對」就可以盤查,即使是合法的臨檢盤查,警察也不是什麼都可以做,盤查就只能查驗身分,不能搜身搜車,如果要搜索必須要有搜索票,沒有搜索票也要符合無票搜索的要件。

陳宇安說,大法官釋字535號的故事背景和詹老師的遭遇如出一轍,而釋字535號卻早在2001年底就公布,2003年也增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至今已經20年,卻還有人挺說警察本來就可以這樣做。

陳宇安強調,未來如果遇到臨檢,警察莫名其妙叫你下車搜身開包包給他看,或是叫你開後車廂給他看,都是可以拒絕的。至於有些民眾可能會說「沒有違法心虛什麼」, 陳宇安則認為「我就在後車廂放一百個跳蛋不想給警察看到不行嗎」,自己的隱私權請自己守護。

陳宇安提醒,如果在臨檢過程中遇到警察刻意強迫或是激怒,千萬不要生氣罵對方髒話或是動手,不然可能當場變成妨害公務現行犯,警察就可以進行逮捕並且作附帶搜索,那就可以搜身搜車了。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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