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華 王承義 報導 / 新北市
警察是司法人員的第一線,竟然連基本的受理案件都能出錯。新北市板橋一家撞球館前員工跑進櫃台開口就說有帶刀,要求工作人員去廁所,他再打開抽屜把一萬多元現金拿走。老闆報案認為被搶,結果警察用竊盜罪來辦,被質疑之後雖然補了妨害自由罪,但被害人覺得警察根本就是想大案小辦。律師表示,嫌犯應該是觸犯刑法的恐嚇得利罪,很難想像警方竟然會用竊盜罪受理。
黑衣男子戴著口罩熟門熟路地長驅直入撞球館的櫃台,原來他是前員工,直接嗆說身上帶刀,不想傷害任何人,要工作人員躲去洗手間,接著打開抽屜,短短不到3秒鐘就得手1萬2千元的現金,離開的時候看起來不慌不忙。投訴人張小姐說:「做了5年多的這個員工,第一次偷竊的時候就跑了,當時報案筆錄結束之後,警察也沒有跟我要監視器影像,再來第二次搶錢我才問警察,為什麼第一次報案的時候,沒有跟我要影像,那個警員就走過來說喔我忘記了。」
被害店家覺得被搶,結果受理報案證明,警察先用竊盜罪後來再補了個妨害自由罪,還被警察責備不應該打110。投訴人張小姐說:「警察問我為什麼要打110,天啊我是做錯什麼嗎,他就跟我講說,因為嫌犯沒有亮刀沒有搶,他只有恐嚇我說那是不是,應該是恐嚇取財他就說喔,因為妳是店家他也不是恐嚇妳,所以妳不能告他恐嚇取財,未發現劉男遭受蔡嫌,以不及抗拒掠取其財物之情事,且當時櫃檯收銀機屬無人看管狀態,犯案過程均無人阻攔,故以竊盜案件受理。」
被報案民眾質疑大案小辦、態度不佳,警方公布通聯錄音,板橋分局員警VS.投訴人張小姐說:「妳為什麼又打一通110啊,(這明明就是搶奪),怎麼說是搶奪,妳跟我解釋一下好不好,(他說他有帶刀啊),如果行為人已經亮出了凶器,在客觀上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那應該是強盜反之如果是,以言語用生命身體來威脅那會是恐嚇,其實比較難想像說最後,警方是以竊盜來受理這個案件。」嫌犯恐嚇讓店員畏懼離開保管錢財的地方,得手財物,構成刑法恐嚇得利罪,警察是司法人員第一線,法學素養每下愈況連法條都用錯,民眾的信任感也就蕩然無存。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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