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2016年騎車行經板橋區一處路段時,因新北市水利局的承包廠商員工將小貨車停在路中,且未妥設安全警示設施,導致陳男高速撞上小貨車尾部的交通錐,不幸摔成癱瘓,至今仍未清醒。一審原判陳男獲賠406萬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了。
本案發生於2016年10月20日,陳男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一處路段,當時負責新北政府水利局之環境維護管理工程的承包商員工張男為了修剪灌木,直接停在路中間,並在貨車左後車尾以繩索綁住交通錐,但沒有依法妥設安全警示設施。
怎料陳男不慎高速撞上交通錐,滑行過程中被勾牽繩索拉引,再撞上小貨車,導致他有創傷性氣血胸伴有胸腔開放性傷口、瀰漫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開放性股骨、脛骨骨折等多處傷害,在一間療養院住院,至今仍未清醒。家屬深受打擊,向新北市府水利局、承包廠商與員工,一共求償3232萬元。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水利局並無過失,加上陳男也有肇事責任,最終判廠商與張姓員工賠償406萬元。家屬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法官指出,廠商的員工執行職務時,未妥設安全警示設施,漸變段長度不足,且交通錐未維持往上游逐漸靠路邊的漸變段,事故上確實有過失。
但高等法官認為,事故發生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樣有過失。綜合斟酌雙方造成的損害原因力大小及過失程度,認為陳男應負75%的過失責任,廠商與張男則是25%,最終改判廠商與張男須賠償701萬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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