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新屋保齡球館火6勇消殉職 負責人改判6月

吳權原 蘇耘寬 張權 報導  / 桃園市

9年前桃園新屋一間保齡球館,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火災,帶走6名消防弟兄的生命,事後檢方對劉姓負責人提出告訴,認為他違反「消防法」相關規定致人於死,一二審判出6年10個月重罪,沒想到更一審判決出爐,依照警大的火場鑑定,認為大火和負責人沒有依法檢修之間,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因果關係,負責人只犯刑法「失火燒毀建築物」,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元。

保齡球館全面淪陷,大火完全不受控制,消防隊出動搶救,這是104年1月20日發生的,桃園新屋保齡球火災,蹦,一聲爆炸,帶走6名年輕消防弟兄的生命,當年引發社會震驚, 罹難勇消母親說:「以前就說他要當消防人員,他要救人他要服務別人。當年家屬的悲痛,令人揪心,但現在相關案件的最新判決出爐。

當時檢方對負責人起訴,認為電源線年久失修,演變成變電箱爆炸引起火災,觸犯消防法致人於死,一二審判6年10個月,沒想到案情大逆轉,但更一審大逆轉,採用警察大學鑑定意見,認為西南方向倉庫女更衣室垃圾桶,有沒澆熄的菸蒂和垃圾悶燒,出現可燃煙霧和火焰,蓄積後發生爆炸,而大火消防員殉職和負責人沒依法檢修之間,有足夠關聯,因此以刑法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建築物,輕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

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鄭水銓說:「被告在救災的時候,並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干預,不當影響救災的可責行為,所以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沒有疏誤,都不能夠就6名消防隊員罹難的結果,令被告負起業務過失致死,或者是違反消防法因而致死的責任。」

全案檢察官可上訴,被告不可上訴,只是相關判決結果,也令外界質疑,當年6名打火弟兄,奮勇衝進火場犧牲掉的寶貴性命,到底誰來負責。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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