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11:35更新】
藝人黃子佼去年遭指控涉嫌性侵,案件最終獲不起訴處分,但檢警搜索住處時,意外發現黃子佼持有多部兒少性影像,將他依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3)日判決出爐,認定他持有性影像數量多,促使供需關係存續,沒悔改意思且未達和解,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
2023年間,黃子佼被控涉嫌性侵、強制猥褻,經檢方偵辦後以罪證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不過檢方偵辦期間,搜索查獲硬碟中有多部未成年性影像,檢察官今年5月間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需支付公庫120萬元,並寫1200字悔過書。
不過此處分引發軒然大波,北檢依職權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後發回北檢續查,最後依法起訴黃子佼。
北院今發公告指出,法官審酌黃子佼是因一己私慾,自2014年2月12日起,註冊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從論壇陸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而持有數量達2259個,經查性影像的兒少人數為35人,數量不少。
北院指出,黃子佼持有行為,明顯促使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黃子佼犯罪行為並無情堪憫恕等情形,不能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且黃子佼及辯護人主張本件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3條之1適用行政罰、依刑法第16條減免其刑,也均不可採。
北院提及,被害的兒童或少年表示,他們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歲至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並可輕易辨識其臉部、身體特徵,包含他們的學校制服、學生證等個人資料。
法官考量黃子佼為五專畢業,目前待業中,案發時在演藝圈工作,經濟狀況小康,之前並無前科刑案紀錄,在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改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意思,迄今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本件不予宣告緩刑。
法官參酌檢察官、辯護人對於量刑意見,認定黃子佼,觸犯2023年2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本案扣案硬碟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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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視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其為無罪※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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