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昱瑔 游育驊 報導 / 台北市
持續來追蹤,因為自首而減刑的案件中,相當受矚目的,就是日前定讞的新竹輪胎行縱火案,嫌犯陳彥翔因為與家人爭吵縱火燒死8名家人,一審原本判死,二審認定他自首減刑,改判無期,最終定讞,事實上這條刑法曾在2005年進行修正,在法條中的「減輕其刑」字眼前面,增加了「得」這個字,法官可以根據被告是否悔悟自首給予減刑,沒有必然,增加法官裁量權,避免成為規避刑責的手段。
記者VS.張志輝(2004.10.28)說:「你是有計畫,還是一時衝動。」曾參與白曉燕撕票案的共犯,陳進興的妻舅張志輝,2004年犯下殺人案,狠心勒斃女友後載著遺體,主動到警局投案震驚社會,記者VS.張志輝(2004.10.28),記者VS.張志輝(2004.10.28)說:「為什麼要殺人。」
當年二審宣判死刑他不滿上訴,更一審認定他犯案當下,先放話給媒體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隨後一路上訴到更三審,2008年採納自首減刑,改判20年褫奪公權10年定讞,靠著自首的「減刑金牌」,案件一更再更最後減刑成功。
攤開2005年前的刑法第62條,針對沒被發覺的罪責而自首受裁判者減輕其刑,原本設計為獎勵制度,但2005年後將原法條,減輕其刑字眼前面加上「得以」,將裁量權交給法官,避免自首變成逃避刑責的手段,律師李孟軒說:「修改的法條規範,則是從「應該」要給予減刑改為「得」減刑,也就是說賦予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對於是否減刑有更大的一個自由裁量的空間。」
死者家屬(2024.11)說:「為何你們可以在我已經千瘡百孔的傷口上,再插一把刀呢。」家屬氣憤難平,2022年陳彥翔犯下縱火案,燒死8名家人犯案當下向警察自首,還一度搶警用槍枝試圖自盡,一審法官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但在細節上避重就輕,不認為犯行是出於真心悔悟,跟2005年立法後「得減刑」的意旨並不符合,堅決判死。但最後高院改判無期徒刑,才確定逃過死刑。
2005年修法後,「自首」不再是減刑的護身符,被告們是否真心悔悟,或只是想藉此逃過刑罰,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