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富少李宗瑞當年被爆出在夜店涉嫌下藥性侵、偷拍多名女子,最後遭重判65年7月徒刑,最終定應執行29年10月定讞,而他入獄服刑至今已超過10年,但因不滿自己的執行刑太多,李宗瑞具狀向法院請求減刑,還稱自己「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但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他的請求確定。
李宗瑞被控自2009年開始下藥性侵多名女子,並用攝影機和手機偷拍性愛過程,受害人數高達30多人,2018年被法院判處29年10個月定讞,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最快2027年達到假釋申請門檻。
由於李宗瑞犯下的案件,經最高法院陸續判決定讞後,不可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加總一共判刑65年7月,而高等法院最後裁定執行29年10月有期徒刑。由於僅差2個月就達我國有期徒刑的上限30年,因此他不服高院的裁定,提出抗告聲明異議,但於2018年8月就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針對29年10月的有期徒刑,李宗瑞再度提出抗告聲明異議。他在聲請理由提到,29年10月的刑度遠高於其他各項犯罪的刑度,不論是法定刑較重的殺人、販毒,或法定刑較輕的詐欺、竊盜,甚至是犯罪多達數十次、上百次的詐騙集團,其所定應執行刑達有期徒刑上限30年的刑度實屬罕見。
李宗瑞表示,他觸犯妨害性自主類型之罪,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應遞減,並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實有過苛,他已入監執行逾十年,對於昔日犯下罪刑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此外,李也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有所不當,請求最高法院撤銷高院定應執行29年10月的裁定。
最高法院說明,本案裁定出爐後,李宗瑞當時就提出抗告聲明異議,最後遭駁回確定。因此本案確定後,具有實質確定力,非經過非常上訴或其他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本案不得再行爭執,也不能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會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李宗瑞宣稱檢方指揮執行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哪個部分不當,這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裁定駁回李宗瑞抗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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