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融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日前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民眾丟棄的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案件引發全台關注,而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認為黃員動機出於助人,且涉案金額極低且已自首,裁定從輕量刑,判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該案源於2024年7月,黃姓清潔隊員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個民眾丟棄但仍可使用的大同電鍋,並將其轉送送給一名拾荒的老婦人,希望能夠讓她有熱飯可以吃。不過清潔隊得知此事後,要求黃員將電鍋繳回,黃員不好意思向拾荒婦人索討回,先自掏腰包買了一只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當作替換。
黃員也向廉政署自首,北市環保局認為黃姓隊員是公務人員,不得擅自處分財物,黃員因此被依法送辦。檢方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職務侵占罪構成,起訴這名黃姓清潔隊員。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考量該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情節輕微及其自首認罪,建議法院從輕處理。
士林地院審理後,今日判決出爐,黃姓清潔隊員被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另外,因該案受到社會關注,法務部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法草案,針對「小額貪污」啟動修法作業,包括刑期可減輕甚至免刑、擴大緩起訴適用範圍,讓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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