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歌曲或MV 事先授權免挨罰

 / 台北市

  前陣子一名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路況,因為節目中播發版權音樂,讓他收到存證信函。為了解決爭議,立院下午召開公聽會協商,初步共識使用者付費,但怎麼付?付多少?還要討論。

  客運上收聽警廣報路況,竟然會收到存證信函,這名公車司機覺得倒楣透頂,但是這種情況越來越普遍,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聽廣播、音樂觸犯了著作權法被一狀告上法院。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雙方有了初步共識,咖啡廳聽廣播,如果沒有喇叭擴音可以,但是加裝喇叭擴音就觸法,計程車上聽廣播因為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所以也不會被罰,小吃店看電視視為單純開機,沒有觸法的疑慮,但如果播放的不是廣播,而是歌手的歌曲、MV都要取得授權。

  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已經慢慢推廣,以後營業場所想要公開播送版權音樂,要依坪數大小和著作權仲介團體談判,不管怎麼算,使用者先付費買播出權,都比侵權吃上官司賠償還划算。(記者林裕豐、彭志華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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