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例 法院承認同性伴侶健保被扶養者資格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首爾21日專電)韓國法院今天就同性伴侶加入健保被扶養者資格的行政訴訟案判決原告勝訴,承認同性伴侶在情感及經濟上的共同體關係,認為韓國國民健康保險公團不承認同性伴侶被扶養者資格的做法屬性別歧視。

韓國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首爾高等法院今天就同性伴侶對健保公團提出的行政訴訟做出二審判決,判決原告勝訴,健保公團不應以「不符被扶養者資格」為由要求原告繳納健保費。

法院雖認為現行法律規定的異性結合前提,難以認定蘇姓原告主張的「事實婚姻關係」,但指出原告撇除同性這項因素,「實際上是具有與事實婚姻相同的生活共同體關係的群體」。事實婚姻又稱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指未正式登記、但被雙方承認的婚姻關係,在某些地區仍受法律保障。

法院指出,若與事實婚姻比較,同性結合也是在「相互同意同居、扶養、互助、貞節義務,且具有與事實婚姻同樣密切的情感與經濟上的生活共同體關係」為前提進行,除去性別,實際上與事實婚姻屬於同樣範疇;因此認定健保公團接受事實婚姻的異性配偶為被扶養者,卻拒絕同性伴侶的被扶養資格,屬性別歧視。

此外,法院認為國民健保的被扶養者制度是為使無經濟能力者也能依附扶養者加入健保,應根據時代環境變化修正適用對象,將不同於傳統家庭的「生活共同體」概念納入考量;並表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少數族群,屬於少數族群只是代表他們與多數人不同,而不代表他們錯誤」。

原告律師向媒體表示,今天的判決結果是「(韓國)法院認證同性伴侶法律地位的首例」,對此表示樂見。蘇姓原告的伴侶也在宣判後表示,這次判決結果不僅是司法對同性伴侶地位的認證,也是所有希望同性伴侶獲得社會平等對待的人的勝利。

蘇姓原告與伴侶在2019年舉行結婚典禮,2020年2月登記為伴侶的健保被扶養人,但2020年10月被通知不符合被扶養人資格,要求補繳健保費,蘇姓原告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去年1月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從民法、大法院(最高法院)及憲法法院的案例,以及一般民眾認知來看,男女結合仍是婚姻的根本要素,沒有擴大涵蓋至同性結合的根據」,判決原告敗訴。

健保公團則表示尚未確認詳細判決內容,不便發表具體回應,但應會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編輯:郭中翰)11202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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