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日電)受僱勞工彈性工時、加班、調整輪班或例假,原本都要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勞動部今天說,現在僱用勞工3人以下,僱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可免去勞資會議,估計25萬家小公司、微型企業立即適用這項新規定。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若勞工人數超過3人時,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勞資代表人數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為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在記者會中解釋,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實施前述如彈性工時等調整時,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此次勞動部函釋,為了簡化程序,若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就算符合召開勞資會議;若是4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仍然需要經勞資會議協議。
黃維琛說,放寬的原因主要是避免因為沒有經過勞資會議、沒有記錄,雖有徵得勞工同意卻因程序不符而挨罰的情況,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統計自108年至今有13件就是拿不出勞資會議記錄遭罰。
黃維琛指出,統計全台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的事業單位約25萬家,樣態包含手搖飲店、藥局、部分NGO團體、顧問或文創公司等。
黃維琛表示,在勞檢時檢查員也會再與勞工確認是否同意,包含口頭同意或書面確認;如果未來小、微型事業單位,在與勞工簽約時就有約定同意,檢查時也會認可;若是勞工、雇主各說各話,就會再依事實釐清,如排班表、加班費是否符合規定等。
黃維琛提到,之前在處理訴願案時曾看過這樣的情況,因為程序不符規定而被處罰;經評估此規定放寬後對勞工的權益影響不大,因此同意放寬。(編輯:陳清芳)11111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