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船員適用留才久用 漁船主可推薦受訓任幹部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2日電)漁業署表示,配合勞動部留才久用政策,今天修正發布「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開放漁船主推薦所僱外籍船員參加幹部船員專業訓練,有機會擔任船長以外的幹部船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繼111年3月間首次試辦資深外籍船員參加幹部船員訓練後,這次配合勞動部推動留才久用政策,22日修正發布「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開放漁船主推薦外籍船員參加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輪機幹部船員專業訓練,取得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漁業署並說,結訓後,符合一定漁船工作經歷的外籍船員,得聘僱擔任船長以外的初階漁航、輪機幹部船員,並培養繼續參加高階幹部訓練。

關於漁船主推薦所僱用的外籍船員受訓資格條件,漁業署補充,須曾在台灣籍漁船工作達2年以上經歷,且具中文或閩南語溝通能力者,或經全民中文能力檢定初等以上合格,且曾在台灣籍漁船工作達1年以上經歷,由漁船主向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薦送報名參加幹部船員訓練。(編輯:陳政偉)11111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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