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修定海外遊學契約 業者應提供緊急聯絡人

消保處修定海外遊學契約 業者應提供緊急聯絡人 | 華視新聞
(圖/資料照片)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2日電)消保處為解決海外遊學消費糾紛,已修正契約事項包括業者應提供海外緊急聯絡人資訊、調高投保最低醫療保險額度為新台幣20萬元,宣傳與簽約文件不符時,以最有利消費者為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解決海外遊學消費糾紛,已經審查通過教育部所研擬的「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1月15日核定在案,且由教育部於12月16日公告施行。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告訴中央社記者,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之前,處理海外遊學相關爭議案件數平均每年統計約30件;主要爭議包含在國外發生意外時求助無門;業者所宣傳的遊學交通、景點、住宿項目與實際有落差;甚至還有寄宿家庭可能有不當對待、造成學生滯留海外等情況。

根據「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應提供24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資訊,若違反者,消費者得要求業者3天內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消費者得解除契約。

另外,為避免廣告誇大不實,契約要求業者有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若簽約後提供的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內容與簽約前提供的書面文件(如旅遊學習活動地點、課程內容、教學進度、行程、住宿、膳食、交通等)、廣告、宣傳文件不相同時,以最有利消費者內容為準。

第三,契約中也明定業者將消費者留滯海外的責任,如為消費者安排適當的餐飲住宿、交通;賠償消費者按日計算違約金,含食宿費及交通費等,若消費者另有其他損害,仍可向業者求償。

第四,為避免發生意外時無力負擔高額醫藥費用,調高業者為學子投保最低醫療保險額度為20萬元。

消保處強調,若業者違反規定,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留意業者口碑及評價,並善用遊學5天契約審閱期;簽約時參照教育部公告「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比對契約內容。(編輯:陳清芳)11112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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