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交通部公告彰化風場航道處分,漁民權益受影響而提起訴願,漁民今天獲知行政院訴願決定此公告航道「禁漁」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盼交通部檢討航道「禁航」規定,否則擬提起訴訟。
交通部110年4月26日公告彰化風場航道處分且定於6個月後正式實施,附件「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內容述明航道禁漁規定,違者處新台幣10萬到50萬元罰鍰;計有201位漁民對彰化風場航道禁漁、禁航及強制報到等措施不服,委任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提起訴願。
協助漁民提起訴願的律師黃馨雯說,漁民今天收到行政院訴願決定,認為航道處分裡關於禁漁的部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交通部另為適法處分。但就禁止漁民航行的部分則仍認為沒有違反明確性或比例原則。
她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說,雖然交通部在訴願言詞辯論不斷表示,彰化風場航道是配合離岸風電國家重要政策所劃設,但是其所提出「新加波海峽分道通航制」及「直布羅陀海峽分道通航制」兩個參考案例,當地船隻密度較彰化風場航道高4倍至40倍,也沒有限制漁船航行及捕魚,在沒有法律授權下,這麼做違法。
她也說,大部分商船、漁船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可知道彼此的位置,主張採用可達成航安目的且侵害漁民權益較小的方式管理;另外,國外有規定離岸風場必須離近海多遠的距離,以避開沿近海漁船作業領域,國內似乎無此規範,才會引發漁民訴願。
漁環中心研究員吳斐竣認為,交通部目前選擇消極不執法來處理此爭議,漁環中心呼籲交通部重新檢討處分,遵守法治原則並落實公民參與,積極和漁民溝通。
黃馨雯說,能源轉型固然重要,但政策的推行應遵守法治原則,也不該全然犧牲漁民的權益;而且雖有訴願委員在言詞辯論時大力質疑「禁航規定」明確性不足,但是「禁航規定」卻沒有在撤銷範圍,試問無法航行,漁民要怎麼捕魚,如果交通部沒有檢討相關處分,將再和漁民討論是否提起訴訟。(編輯:陳清芳)112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