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能太晚發薪 115年底須在7天內完成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9日電)勞動部今天公告勞雇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規範雇主給薪時間,至115年底,99人以下事業單位須在7天內完成給付,100人以上是5天內;未訂罰則,但若未達成會請地方政府加強輔導。

勞動部公告「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即日起生效。規範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不得低於每月1次,並要求工資、加班費等最晚給薪的時間。

根據規定,今年底希望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都能調整至10天內給薪,明年底則是擴大至全部事業單位在10天內給薪;114年底500人以上縮短至5天內給薪;115年底則是100人以上須要5天內給薪、99人以下須在7天內給薪。

舉例而言,到了115年底,若是事業單位工資計算的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公司在99人以下的雇主,1月的薪水必須在2月7日前給付,100人以上的雇主更要在2月5日內完成給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近來接獲民眾陳情,雇主工資給付的日期過晚,例如工資計算的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但工資給付日遲至次月20日或25日;陳情民眾包含服務業、保全等。

黃維琛提到,勞動部參考國際公約,對於工資給付日的相關規定,也與工總、商總溝通,了解各產業的情況,也都願意努力盡早給勞工薪水,目前僅少部分事業單位會拖到20天以上。

根據統計,5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約1200家、250至499人約1800家;249人以下共約54萬家,其中99人以下占比約98.6%。

黃維琛解釋,由於勞基法很多規定沒有分事業單位大小,因此參考其他國家,如日韓等相關工資規定,都有考慮事業單位規模,考量到小、微型事業遵守的難處,因此有不同的目標,讓事業單位可以遵守。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在加班費部分,如果是每個月給付一次,就要併同薪資給付日,或是也可以另訂時間,但仍不得超過15天,也就是這個月的加班費,不得晚於下個月的15日給付。

如果是以季算的獎金,大公司可能還需要經過薪酬委員會、董事會運作,這些特定獎金的給付日期可依其制度、程序等合理約定,沒有強制約定天數。

黃維琛強調,若是給薪日遇到假日,希望雇主能夠提前發放,現在用銀行轉帳的方式,按時給工資已經不會有技術上的困難;如果是薪資給付是用現金,須在勞工同意下才可延遲。

黃維琛說,遇到假日延遲發薪,比較困難的情境是在連假期間,如今年春節就有10天,考量勞工過年的需求,若拖到假日後,就真的太晚。

黃維琛提到,指導原則是法令強制規定,未訂罰則;4年內是努力目標,希望最後都做得到,未能做到的,地方政府會加強輔導。(編輯:管中維)11202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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