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9日電)勞動部今天發布函釋,若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5月1日起符合4大情況,地方政府可開罰最高新台幣10萬元;統計截至去年11月,仍有300家私立單位連續5年未足額。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若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規,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過去曾發生有事業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卻礙於法令中「無正當理由」不易解釋,因此遲未開罰。
勞動部統計,截至去年11月,全國義務單位共1萬8136 家,應進用身心障礙者6萬2527人,實際已進用9萬894人,進用率達145.37%,但仍有1成的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且其中約有 300 家私立單位連續5年未足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長施淑惠今天表示,經核釋「無正當理由」主要包含4大項目。首先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歧視的規定,經直轄市裁罰、導致未足額進用的,就會裁罰;據統計108年至今是3家義務單位違反就服法第5條,但這3家也都是足額進用。
施淑惠指出,第二就是有不實進用的實情,曾有案例是因身障員工進修,因此總進用比例未達法定人數,卻沒有繼續召募,且繼續申報自己是足額進用單位,這就是不實進用、也會開罰。
第三,施淑惠表示,若是公司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卻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的勞工,經查證屬實就會開罰;但也有例外,若是雇主已辦理招募,但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工作,就可排除、不受罰。
施淑惠提到,最後、也是最明確的一點,若公司沒有自行規劃身障職缺,又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等相關措施,經查證屬實就會開罰。
施淑惠說,此函釋預計今年5月1日生效,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前述無正當理由情形,就會面臨裁罰。(編輯:管中維)11202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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