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0日電)環保署正在進行廢清法修法,未來要求事業將廢棄物視為資源,做到源頭減量、再利用等,有業者盼能依此減免碳費、取得碳權。環保署表示,會先進行減碳效益評估,再討論是否能取得碳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廢棄物清理法」修正,並於今天召開「資源循環促進法立法方向研商會」,未來「廢清法」將更名為「循環法」。
會中有業者提到,現在有部分產業將原本的廢棄物改為資源,未來是否能反映在碳費收取減免、或是取得碳權,讓產源、再利用機構能得到實際的回饋。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暨資源循環辦公室主任賴瑩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碳權主要是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框架下,目前循環法的方向是去計算廢棄物轉為資源循環物後的減碳效益,至於能否獲得碳權則需更進一步討論。
賴瑩瑩強調,廢清法與循環法最大的不同是觀念完全相反,現行廢清法將大部分事業排出的項目都視為廢棄物管理,用這個角度立法;循環法則是將其視為資源,引導進入循環,將廢棄物最小化。
根據現行規劃,未來會將廢棄物分為3大類,第一類是可重複使用、或不需要加工即可直接再利用;第二類是需改變物質型態加工才能再利用;第三類則是無法再利用而需妥善處理。
賴瑩瑩指出,未來希望達到「一條龍」管理方式,最初的事業源頭要訂定「資源循環計畫書」,擬訂廢棄物(資源物)的再利用方式、去向;中階的加工、再製工廠則需申報產品收受、銷售及使用地點紀錄,避免再有非法棄置,確實掌握流向;最後在使用者部分則是需要使用證明,限制產品使用用途、地點。
根據資料,修法中也納入,若未來仍有不肖業者「假再利用之名行棄置之實」,也會有刑責,並將有期徒刑由5年提高為7年,遏止廢棄物組織犯罪;若是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則加重罰金至新台幣2000萬元。
另外,修法中也規劃向源頭業者收「資源循環促進費」,針對不具穩定回收再利用價值、再利用缺乏市場競爭力或具資源循環利用必要性,公告為產業責任物,向產業責任物產源課徵資源循環促進費,補貼再利用產品最終使用者。
對此,也有業者反映希望能夠「專款專用」,而不是收取之後一概進入「大水庫」;還有業者希望不要一次變革太大,因為需要改進製程或添設器材,可能會增加產業、再利用機構的成本。
賴瑩瑩表示,現在還在討論階段,目前促進費的收取還是朝「大水庫」的方向,但細部會再進一步研究;現在也規劃法案正式上路後能有2年緩衝期,希望朝今年底能預告的目標努力。
賴瑩瑩指出,由於環保署進入組改程序,而廢清法修法、未來執行也都需要大量人力,因此趁現在這個機會進行;接下來會與不同產業公會進行北、中、南的研商會。(編輯:張雅淨)11204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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