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空污管制加嚴 違規最高罰2000萬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4日電)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半導體空污管制及排放標準,加嚴揮發性有機物、酸性氣體排放標準;預估受影響業者約28家;未來若仍未能符合標準,依空污法可處新台幣10萬元至2000萬元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修正發布「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並於發布日施行。環保署說明,本標準自民國88年1月6日發布施行,迄今已屆10餘年未檢討修正,經通盤檢討歷年執行實績及面臨問題後,修正標準以提升當前半導體產業空氣污染防制及管理機制。

環保署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目前此標準列管的業者共213家,其中有28家可能會因標準加嚴而受影響,但給予2年緩衝期改善;未來若是仍未能符合標準,可處10萬元至2000萬元罰鍰。

環保署提到,會受到衝擊的主要以中、小型業者為主,較大型的業者,如台積電,自身要求的排放標準都較本次訂定的標準更嚴格,因此基本上不受影響。

根據環保署新聞稿指出,原標準是不分規模以全廠揮發性有機物(VOCs)總排放量不得超過每小時0.6公斤;本次加嚴並改以個別排放管道VOCs濃度須小於14 ppm、酸氣(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及硫酸)濃度小於0.5 ppm來規範;同時,增訂新設製程VOCs濃度不得大於10 ppm、酸氣濃度不大於0.3 ppm的排放標準,督促新建廠房或新設製程,應選擇環境友善或防制效能較佳設備。

環保署估算,藉由排放標準的修訂,預計可減少286公噸VOCs及12公噸酸性氣體排放量,相當於一座煉油廠4個月的排放量。

另外,環保署提到,本標準需配合「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簡化整合空污法涉檢測相關規定,同時針對排放濃度高且易致污染之虞者,應設置相關排放監測儀器以強化自主管理,有效減少污染物洩漏排放。(編輯:李亨山)11205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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