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3日電)教育部去年5月修法,讓學生不滿學校懲處時,可提起「申訴」和「再申訴」。第一個再申訴案近日出爐,雖被教育部以懲處符合比例原則等理由駁回,仍寫下學權史上的新頁。
過去學生若不滿學校記過等懲處,往往只能寫信向「市長信箱」、「署長信箱」反映,或是求助於政治人物、媒體。教育部於去年5月2日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開放學生或自治組織若認為學校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違法或損害權益,可向學校提出「申訴」。如果還是不滿意結果,可向主管機關(縣市教育局或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教育部今天以文字回應中央社指出,去年修法至今,教育部共受理一件「再申訴」案件,經「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討論後,考量再申訴人(指學生)行為對於公共區域通行安全、環境整潔以及前後班級午休權益造成影響,學校的懲處無違誤,懲處額度符合比例原則,決議「予以駁回」。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本月12日在臉書發文指出,上述再申訴案起因是某高中6名學生,在午休期間拿刮鬍泡慶生,被教官巡查發現,以造成危險和髒亂、不守公共秩序等理由,記每個人一次警告。
青民協的文章中列出兩造說法,學生認為學校處罰標準不一、不符合比例原則,且主張午休時間時非學習節數,學校沒權記警告。教育部評議會則認為依校規可以記小過,校方已考量情節改記警告;且作息法規是明訂缺席非學習節數(如午休、早自習)不能懲處,而非破壞秩序、環境不能懲處,學生主張「並無理由」。
儘管史上第一個再申訴案,是以駁回收場,但仍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青民協理事長張育萌今天接受中央社電訪表示,近年社會對學權抬頭有許多擔憂,但從這次的審議來看,評議會成員包含學生代表、校方代表、法律和人權專家,在討論中盡量平衡學權主張和社會通念,最後決議「駁回」,應是大部分人可以接受的結果。
張育萌認為,這次的「再申訴案」可增加社會大眾對此制度的信任。他說,過去大家總說「學生該有學生的樣子」,但隨著時代變遷,每個人心中的「樣子」可能都不一樣,個人權益和公民意識觀念也漸受重視,期待透過這起案件,激發社會更多的討論。(編輯:陳政偉)11205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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