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停車位 公有路外停車場2%、民營1%以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5日電)電動汽車快速成長,交通部今天預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草案,規範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位應達停車總數2%,民營達1%以上。

交通部統計,台灣目前電動汽車掛牌數量,到4月約4.1萬輛,且持續成長。

交通部指出,為建置電動車友善的交通環境,應具有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以因應電動車的電力補充需求,並相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確實保障電動汽車的運輸功能。

交通部依停車場法規定,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草案,預計今年完成法制作業並公告實施,由各地方政府執行。

根據交通告公告的草案,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的專用充電停車位,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的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2%以上,並應達當地電動汽車登記數量的1/10;民營路外各公共停車場專用充電停車位,應設置1%以上,並列停車場換照時的重要考量。

另外,為確保建置數量滿足需求,交通部規定,充電停車位依設置比例計算數量,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

無論公有民營路外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的設置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交通部指出,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參考台灣電動汽車成長率推估,到2025年,台灣的電動汽車約10萬輛,依歐盟建議車樁比10比1計算,約需1萬個充電樁。

交通部說,依全國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小型車停車位約40萬個,以停車位數2%設置計算,及私有路外公共停車場小型車停車位約54萬個,以停車位數1%設置計算,雖可達到1萬3000個充電停車位,但部分停車場可免設充電停車位,包括機械停車場,或設在高灘、河川地的停車場,所以要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要提高標準,除依停車位2%計算外,還要達到轄區內電動汽車登記數1/10設置。

交通部也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的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的資訊平台,提供公眾查詢,充電設施資訊,至少應包含公共充電樁座標點位、營業時間、充電費率、充電槍規格。

至於路邊停車場的充電設施,因考量電動車充電口如設置於左側,充電時充電接頭及線路將朝車道方向凸出,機慢車行經時恐有安全疑慮,或其地點可能受限於電力無法配合,交通部不強制規範設置,地方主管機關得選擇適當地點設置,並可納入設置數量應達當地電動汽車登記數量的1/10計算範圍。(編輯:管中維)11205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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