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漁業署今天表示,5日已修正發布相關準則,民國114年前完成解體漁船,可延長汰建資格期限,最長15年,讓漁民有更充裕時間規劃漁船汰舊換新期程,也可解決部分漁船滯港問題。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發布資訊指出,為永續漁業資源,國際漁獲配額壓力逐漸浮現,業者建造新船意願下降,部分漁船(筏)滯留漁港,影響漁港停泊作業,為提供漁民更充裕時間進行汰建漁船期程,5日發布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船證照核發準則」。
漁業署說明,原本汰建資格有效期限為3年,修正後,只要業者在112至114年間申請漁船解體,並在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解體者,將分別依申請年度給予15年、12年及9年的汰建資格,讓漁船主有充分時間得以調適,也可解決部分漁船滯港問題。
另外,漁業署說,還有一個修正重點,漁船建造期限由2年延長至5年,藉由提供較長的造船期限,方便漁民因故無法建造或與他船合併建造時,也能申請移轉他人或與他船合併繼續建造,降低缺工缺料對建造新船的影響。(編輯:陳政偉)11207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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