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花蓮縣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6日電)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獲縣議會審議通過,17條條文中強化規範飼主管理責任,遭檢舉案件不得規避及妨礙調查、安置,也納入增設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長陳淑雯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花蓮動保條例自2021年3月起草,歷時1年8個月由縣府與花蓮縣議會、學者專家及動保團體意見研商。
陳淑雯表示,常見違反動保法案件包括飼主放任動物在外遊蕩,影響交通及人身安全,也可能導致動物遭攻擊,花蓮動保條例因地制宜,納入土地所有權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得視需要設置誘捕絕育設備,若惡意破壞將有罰則。
經廣納學者、動保團體及縣議員意見,花蓮動保原條文增納設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雇主應防止所僱勞工有宰殺特定寵物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等行為、必要時得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公有土地充作流浪犬隻收容處所及得規劃設置專區供特定寵物殯葬使用等。
陳淑雯表示,花蓮動保條例正式上路,與動物保護法相輔相成,縣府會加強宣導,未來視中央動保法條持續滾動檢討。
民進黨花蓮縣議員張美慧等人2020年要求縣府應制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催生近3年終於通過。張美慧說,樂見花蓮動保環境更友善,會持續監督縣府是否落實執行。(編輯:陳仁華)11110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