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新北市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23日電)新北市某學校採購設備時,有3家廠商文件筆跡雷同、地址相同疑圍標,遭檢方緩起訴。新北市教育局今天表示,此校已依新北市審計處要求,11月3日追回繳庫押標金新台幣30萬元。
新北市審計處於11月25日在審計部的公告訊息中貼文表示,新北市某學校辦理「108年樂水館降溫及加熱系統設備改善採購案」,經查核發現疑有廠商圍標。
此貼文指出,新北市審計處於民國109年4月查核發現,這筆採購案於108年6月4日開標結果,有3家廠商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的投標文件繕寫筆跡雷同、地址相同等異常關聯等情,疑涉圍標。
民國109年6月,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發現,學校於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未注意不同廠商間的投標文件有異常關聯。依招標文件規定應判定為不合格標,但仍審查通過,疑有審標作業疏失。
貼文表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今年5月25日偵查終結,這3家投標廠商負責人犯政府採購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予以緩起訴處分。
新北市審計處依據檢方緩起訴處分書,針對學校審標時的作業疏失,以及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違法廠商追繳押標金等情,在今年8月函請此校必須改善。
對此,新北市教育局今天以文字新聞資料指出,廠商違反採購法規定,此校已追回發還的押標金每家10萬元,3家共新台幣30萬元,並已於今年11月3日辦理繳庫。
教育局表示,校方於審標過程都符合採購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後,教育局政風處面談及電訪這所學校辦理採購業務的相關人員,查無任何人員因這件採購案獲利或貪瀆。
教育局指出,學校將加強採購人員專業知能,並將這起疏失列為宣導案例,教育局也將加強監督,落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與秩序。(編輯:戴光育)11112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