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7日電)北市府對海砂屋設自治條例,規定5年內未申請重建,容積獎勵逐年遞減,議員提案修正,市議會法規會今天續審通過,估下週送大會三讀,若通過後,申請海砂屋重建容獎將不受限。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由國民黨議員游淑慧提案修正「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議員認為此規定要求海砂屋在5年內申請重建才享有容積獎勵,但設期限恐影響重建意願。
法規會上週審議,有議員擔心若修法後放寬規定,影響過去申請容積獎勵的屋主,要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相關案件數據才續審。
法規會今天續審,建管處在報告時指出,全市海砂屋共158處,包含已拆59處、未拆99處。
建管處表示,未拆除99處海砂屋,其中超過5年未申請重建共32處,若議會通過修正自治條例規定,容積獎勵將不遞減;已拆除59處,超過5年未重建有3處,皆不受影響。
議員建議自治條例修正後,北市府應持續協助正在申請使用執照的海砂屋。議會法規會最後通過修正自治條例,預計下週送大會二、三讀,若順利通過,將可提高海砂屋重建意願。
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原規定,鑑定須拆除重建的建物,由都發局列管公告,且依建築法通知所有權人停用,並限期拆除。逾期未停用,可處所有權人新台幣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按次處罰。
條例規定,未停用可依行政執行法,處怠金及停止供水電;逾期未拆,依建築法強拆,拆除費由所有權人負擔;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放寬容積獎勵比率逐年遞減。都發局說明,海砂屋重建常因所有權人複雜、違建等導致整合不易,多數未能在5年內申請重建完成。(編輯:方沛清)11206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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