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5日電)數位部今天表示,將在11月8日到12月30日開放受理業者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其中也包含低軌通訊衛星部份;為確保國家安全,跨國衛星在台提供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安考量。
在申請資格部份,依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申請者應為電信事業,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資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且不得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實收最低資本額門檻為新台幣3億元,且不限申請家數。另為確保國安,合作衛星機構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數位發展部今天發布新聞稿,預期開放衛星服務未來將增加更多效益與機會,包括促進國內產業鏈發展、提供偏鄉網路服務選項、緊急通訊時的備援機制與接軌國際新興技術創新應用趨勢等。
數位部部長唐鳳今天在第2次部務會議聽取資源管理司「開放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報告討論案,會中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及「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
數位部指出,衛星通信具備涵蓋範圍廣闊的優勢,可加強海上、離島、山區等地區的訊號涵蓋,提供公眾電信網路的備援,在緊急狀況發生時,可確保台灣通訊網路仍可藉由同步或非同步軌道衛星運作,增進電信網路韌性。衛星通信另可作為降低普及通訊服務成本的選項,以及提供航空器及船舶寬頻服務等。
有意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的業者,數位部指出,可在11月8日起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12月30日截止受理申請後,將儘速辦理審查作業。
數位部說明,規劃釋出10.7到12.7GHz、13.75到14.5GHz、17.7到20.2GHz及27.5到30.0GHz等頻段,供同步與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使用,其中27.9到29.5GHz須與既有行動寬頻業者協議使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為2年,屆期可再申請核配。(編輯:林淑媛)11110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