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1日電)金管會修法明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且總代理家數達4家以上,須提存新台幣0.9億元至1.1億元不等的營業保證金,最快今年底上路。
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長期發展,金管會今年9月底公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完成法規預告程序,最快今年底上路。
金管會此次主要有4大修正重點,第一,金管會增訂境外基金總代理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
第二,原先法規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達3家以上者應提存7000萬元營業保證金,金管會新制增訂,若代理達4家應提存9000萬元營業保證金,代理達5家應提存1.1億元營業保證金,並應在修正施行日起3個月內補足。
金管會並明定,營業保證金計算將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屬集團企業為計算基礎,以符合實務作業。
第三,公司法第156條已修訂,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可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金管會訂定配套法規,明訂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若申請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並酌予調整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的消極資格條件。
第四,考量境外基金註冊地法令與台灣法令差異性,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能因非資產管理業務的作業面缺失,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進而導致在國內業務受到限制,金管會此次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條件,限縮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僅限於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且至今未改善者。(編輯:楊凱翔)11112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