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提行政訴訟 NCC尊重並呼籲落實法遵義務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30日電)台灣大哥大認為電信合併案附附款,造成合併案綜效損失,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NCC今天回應,合併案並沒有差別待遇,尊重台灣大提告,但呼籲業者應該積極落實法遵義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晚間透過新聞稿說明,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法定限制,此一規定在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前就已知道,且合併申請案經頻率資源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也已判定合併後台灣大哥大在1GHz以下有違法超頻10MHz。

NCC表示,由於台灣大未能在申請合併案前先行處理超頻,因此對合併案核准後可能造成的違法狀態,以附附款方式,要求台灣大應在2024年6月30日內,透過採取自主繳回超額頻寬、轉讓或交換其中一種方式,並經數位部核准,處理超額頻寬。

NCC強調,這是依法行政,由台灣大自主考量處理方式。

NCC進一步說明,台灣大稱遠傳電信申請合併案也有超頻狀態,有差別待遇情況,實際上,遠傳電信在合併後6GHz以下僅超過法定頻率上限3MHz頻寬,未達歷次釋照單位頻寬5MHz,如要求繳回,反不利於頻率使用效率及公共利益。

NCC指出,針對不同合併案,都以頻率使用效率作相同考量,沒有差別待遇。

NCC強調,台灣大明知有違法可能就應該積極改正,NCC已賦予台灣大相當期間履行附附款事項,合併案都採相同法規並秉持一貫標準辦理,呼籲台灣大也應該積極落實法遵義務。(編輯:潘羿菁)11203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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