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5日電)券商期盼的權證避險降稅子法今天出爐,財政部預告辦法草案,明訂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每日交易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按千分之1課徵證交稅,超過部分則不適用。
再者,子法規定,券商應制定適當控管機制與查核程序;第三,明訂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可要求券商提供權證避險交易紀錄。
為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的稅負成本,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總統1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2條之3及第3條,自今年11月10日施行。
這次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重點,包含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即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標的股票者,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的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3,調降為千分之1。
同時,授權財政部會商金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的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財政部今天預告子法「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草案。
草案明訂,權證發行人為提供所發行的認購(售)權證流動量,自行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以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任,而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依風險管理措施自行,或委託風險管理機構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的部分,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超過部分不適用。
針對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根據子法,明訂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交易資料」,「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
不過,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分,按該金額細項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認售權證」總數認定。
同時,子法訂定,權證發行人應就2大事項訂定適當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
首先,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股票交易與買賣金額,應基於履行報價責任及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且符合上述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權證發行人自訂的避險作業內部控制規定,及其他相關避險專戶交易規範。
再者,自營帳戶與權證避險專戶部位的同一標的股票,不得有違規相互轉撥情形。
此外,權證避險降稅子法草案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要求權證發行人提供履行報價責任買賣認購(售)權證,及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的買賣交易紀錄,權證發行人不得拒絕。(編輯:趙蔚蘭)11205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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