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3日電)私法人購買住宅改為許可制7月上路,財政部今天指出,國產署相關招標公告文件已配合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投標者應自行確認是否符合承購資格,若地政機關最終審核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國產署將依規解約,無息退款。
立法院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於7月1日施行。
國產署副署長王彩葉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國產署標售所經管的國有非公用房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都更分回宅等,私法人皆可參與投標,配合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實施,國產署修正不動產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
王彩葉表示,就國產署立場,無法審核私法人能不能取得住宅,主要是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經地政機關審核確定,國產署主要是善盡告知服務。
私法人若參與投標,需自行檢視是否屬內政部公告的私法人「免經許可」9種情形,或擬定計畫走「經許可」管道;國產署並未要求私法人必須先取得許可,才能投標。
一旦私法人取得不動產標售,將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產權,若地政機關發現不屬於「免經許可」範疇、或「未取得許可」者,則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國產署會與私法人解除買賣契約,私法人退還房屋、國產署無息退還已繳價款。
根據勤業眾信提供資料,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免經許可」情形包含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等;需「經許可」項目包含作為宿舍使用、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等。(編輯:潘羿菁)11207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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