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前總統府秘書長馬永成、林德訓涉詐領國務機要費案,因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確定。台北地檢署今天將最高檢察署先前移送的相關案件予以不起訴處分。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7月15日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更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吳淑珍、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以及被告蔡銘哲、郭銓慶,有關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污罪、偽造文書罪及所涉洗錢部分,均為免訴。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造文書)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
最高檢察署先前就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涉嫌詐領國務機要費案核轉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因犯罪後法律已廢除其刑罰,不得再予追訴,今天將3人不起訴處分。(編輯:李錫璋)11110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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