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草案 立院初審交黨團協商

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草案  立院初審交黨團協商 | 華視新聞
圖片翻攝自 國會頻道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6日電)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立委意見未一致,財政部也表示會再通盤考量,聯席會議保留條文,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自民國91年制訂以來均未修正,過去包括花蓮縣調升礦石稅時曾引發許多訴訟,賴士葆等人質疑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採用部分學者意見,提出修正草案;至於行政部門,目前則還沒有提出相對的提案。

台灣的地方稅因特殊歷史背景可概分為兩類,一為中央立法者,一為地方自主制定者;賴士葆等人所提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的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30%範圍內,予以調高,以杜爭議。

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今天列席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時表示,賴士葆等人提案將第4條第1項「地方稅」範圍,定明為「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該條文原立法意旨尚無不符,財政部尊重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聯席會審議結果。

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草案說明和詢答完畢後,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立法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編輯:蘇志宗)11112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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