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0日電)監察院今天說,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的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清潔隊隊員甄選收取賄款,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而涉犯洗錢罪嫌,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温志強在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的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三灣鄉公所民國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時,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的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台幣1289萬8100元。
監察院指出,温志強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涉犯洗錢罪嫌,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監察院表示,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但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廠商收受賄賂。
監察院說,今天審查會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彈劾温志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編輯:張均懋)1120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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