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出嫁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憲法法庭今天做出判決,指條例部分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內政部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維護性別平權。
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出嫁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
內政部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維護性別平權,並符合憲法人權價值。
祭祀公業第4條第1項為,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第2項為,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編輯:林克倫)11201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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