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公務員為養育3歲以下子女轉調限制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6年,用意在於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考試院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在參酌各界意見後,考試院會於去年7月間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指出,此項修法是就具有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的育幼需求者予以放寬,增訂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如實際任職期間已達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的限制轉調年限1/3,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23人、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17人、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18人,也有分別提出修法版本,希望政府機關率先營造養育子女的友善職場環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照考試院提案版本,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另外,為避免符合一定要件的公務人員頻繁調任,影響機關業務推動,這次修法在條文中同時明定,依該規定調任原轉調機關範圍以外機關,以調任1次為限。

為避免新增訂的條文美意被濫用,立法院會今天也通過附帶決議1項,「為避免公務人員藉由照顧子女需求,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以同時辦理商調,影響機關用人權限,請銓敘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通過後,各機關如何妥適考量此類商調案件之同意與否,作成相關通案解釋,俾資各機關有所依循。」

立法院會今天討論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也並表決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增訂第28條第1項第4款但書,得再任公務人員的例外情事,表決結果,出席87人,贊成2人、反對56人、棄權29人,不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編輯:蘇志宗)1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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