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溯溪應否保責任險 立委辦公聽會討論風險機制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登山、溯溪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等,引發討論;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天召開公聽會,討論風險分散機制,不要讓消費者跟業者有無謂的負擔。

受邀出席公聽會的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目前全國登山人口約200萬人,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仍在修正中,各方意見不一,會再與業者及相關團體研商,進行適度調整。

江永昌今天邀請產官學界人士在立法院召開山域活動強制保險公聽會。江永昌說,教育部體育署去年公告山域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登山、溯溪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違者除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外,倘若發生事故,也有相關賠償金額規定。

江永昌說,體育署保護消費者的立意固然正當,卻忽略目前通行的責任險並不符合登山溯溪活動的需求,因為責任險所要填補的是「人為」疏失所導致的事故,但野外活動風險主要來自大自然本身的環境變化,例如颱風、豪雨、地震等,有經驗、訓練合格的領隊,極少成為野外活動事故的有責之人,因此強制要求投保責任險,恐成為業者和消費者無謂的負擔。

江永昌也指出,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這幾年各自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只要求領隊應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並沒有要求投保責任保險。

產險公會秘書長沙克興表示,是否強制山域活動業者投保責任險,產險業界並沒有立場,而應回歸責任險的本質,視登山事故的典型原因,是否在法律上會被歸責於業者,再考慮是否強制業者投保。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說,要辦理山域活動保險是非常困難的議題,因為從事山域活動的人,有的是個人或與朋友一起爬山,有的則是領隊或協會帶領,要整合出一個方向有相當的難度。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認為,消保法第17條規定,特定行業執行相關行為要透過定型化契約給予消費者相對應的保障;如果消費者受害,業者又沒有賠償能力,責任保險有很強的功能性及必要性。(編輯:郭無患)11202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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