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8日電)在中國被戲稱為現代反革命罪的「尋釁滋事罪」,官方常藉此對付及定罪異議人士,但具律師身分的中國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呼籲取消,並說這個罪名邏輯說不通,而且概念模糊極易被濫用。
綜合中國極目新聞等各家媒體今天報導,朱征夫自2008年擔任政協委員以來,一直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今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後,仍持續推動上述倡議。
朱征夫表示,尋釁滋事罪的種種弊端時刻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影響民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口袋罪」,並擬於今年兩會提交取消這個罪名的提案。
他說,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但尋釁滋事罪對於犯行的表述不準確,好比界定這個罪名引用的文字如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都太模糊,卻又是定罪的關鍵構成要件。
朱征夫表示,雖然相關司法解釋如明確行為人要有「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等主觀動機,但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上的判斷,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見。
他說,實際案例曾出現有人因追討債務方式過激被判尋釁滋事罪,追討合法債務是無事生非還是事出有因,主觀怎麼判斷?司法解釋仍無法消除犯罪界限的模糊性。
朱征夫表示,尋釁滋事罪更與多個刑法法條競合,像是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一個法條懲治的行為與多個法條重疊,有重複立法之嫌。
他說,尋釁滋事罪的定罪邏輯更是說不通,像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卻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朱征夫表示,造成財物損失人民幣(下同)2000元(約新台幣8800元)達不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為5000元),卻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為2000元)。
他說,尋釁滋事罪針對的犯行,已有相應法律處理,取消不會出現法律空白,何況拒絕利用模糊的規定,而把更多行為納入刑法,這既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刑法謙抑性的體現。
朱征夫表示,尋釁滋事罪雖維護社會穩定,但這個罪名導致的種種弊端也顯而易見,恐減損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朱征夫的主張引發中國網友熱議:「尋性滋事有時候是官員不作為、一刀切的藉口」、「尋釁滋事罪就是正常尋釁滋事定不上罪,正常維權討公道全給按這個罪判了」、「萬能醉(罪)那是你說取消就能取消的嗎。」
北京當局屢屢以尋釁滋事罪打壓異議向來被詬病,像是去年7月在南京玄奘寺供奉日軍戰犯牌位的吳啊萍,即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當地公安拘捕。
當時德國之聲(DW)分析報導指出,2018年中國頒布「英雄烈士保護法」後即放大解讀尋釁滋事罪,因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7條規範,凡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等都算觸法,其中也包括尋釁滋事。
去年因反對嚴格封控而爆發的「白紙運動」,事後當局展開秋後算帳大肆抓捕,就是以尋釁滋事罪指控參與者,往昔人權律師周筱贇、浦志強等都是因尋釁滋事罪被捕。
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源自武漢之初,中國公民記者張展深入當地採訪報導,卻被當局所不容,也是被控尋釁滋事罪遭判有期徒刑4年。(編輯:曹宇帆/張淑伶)11202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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