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強化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藉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等理念,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益。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主持政院會記者會時表示,院長陳建仁會中說,修法為因應教育環境、資源大幅變化,兼顧身心障礙者與兒童權利公約理念;及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也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化的精神,因而進行通盤檢討,有助強化保障特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

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重點包括修正特殊教育諮詢會組成代表,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參與,明定家長代表應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且為強化其積極性,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草案也強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角色,未來鑑輔會的組成,新增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維護特殊教育幼兒權益。

草案並增訂鑑輔會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召開相關會議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通知參與對象,及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時,得由實際照顧者出席會議。

另外,草案也要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主管場所所需的人力、資源協助。

草案同時增訂幼兒園得設置特殊教育班及申請特殊教育方案,且幼兒園設有特殊教育班級數3班以上者,應設專責單位以辦理特殊教育業務。(編輯:翟思嘉)11203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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